1. 本公司將發送理賠進度與結案簡訊至您於申請書上所留的行動電話。
2. 給付明細表將寄至您所提供的電子信箱及聯絡地址,並可於安聯e服務APP查詢。
一、聯繫服務人員協助辦理申請。
二、親臨服務據點。
三、自行將申請文件郵寄至本公司 (總公司: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00號5樓)
1. 本公司將發送理賠進度與結案簡訊至您於申請書上所留的行動電話。
2. 給付明細表將寄至您所提供的電子信箱及聯絡地址,並可於安聯e服務APP查詢。
應注意事項:
註一:立同意書人未滿 7 足歲/受監護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為簽名;未成年/有監護人或輔助人者,需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簽名。
註二:申請意外傷害給付時,請詳細說明事故經過情形。
註三:因應本國法令「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及美國稅務局(IRS)公告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受益人或要保人申請身故/完全失能/或有現金價值之主約理賠,請檢附CRS/FATCA自我證明表暨同意書。若理賠給付對象具美國納稅義務人身分(具有美國籍、持有美國綠卡、或美國長期居民者)或具任一美國指標者(出生地在美國……等),請檢附相關文件如W-8BEN、W9、公司證明……等。
註四: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三千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註五: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自107年6月15日起配合保險法之修正,修改保單部分用語,對照表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