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契約始期在 99/9/1 之前:依下表規定辦理。
保險單借款問題
可左右滑動
商品類型 |
可借金額上限 |
傳統型台幣 |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額二者較低者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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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 變額萬能壽險 |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總額之60% |
投資型- 變額年金保險 |
保單年金累積期間:借款當日保單價值總額之60%
保單年金給付期間: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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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契約始期在 99/9/1 (含)之後:依各保單條款約定成數為限。
3. 最低借款金額:
(1). 台幣商品:新台幣1,000元。
(2). 外幣商品:換算為美元不得低於500美元。
4. 經核貸後,若保險單借款本息仍未超過可借金額上限,就其餘額部分仍可申請再次借款。
1. 傳統型商品: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停效後,借款人得部分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使契約效力恢復。其未償餘額不得逾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2. 投資型商品: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年金餘額達一定成數(依保單條款而定)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總額(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年金餘額達一定成數(依保單條款而定),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借款 人(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借款人(要保人)如未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本公司得以保單條款約定處理之。但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價值總額(保單帳戶價值)或未支領年金餘額時,本公司將立即依保單條款約定處理之。
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而應予理賠時,由理賠金扣除借款本息後給付。
由應給付金額中先行扣除借款本息後給付。